盐改第二年
修订后的《食盐专营办法》正式颁布实施
修改之后主要有什么内容呢
小编今天就给大家梳理一下
2017年12月2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发了国务院令第696号令,公布了修订后的《食盐专营办法》,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条 国家实行食盐专营管理
本办法所称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
第十六条 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
第二十三条 盐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二)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购销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与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食盐及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涉嫌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场所。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一)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
(二)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
(一)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
(二)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
重要提醒
提醒广大经销商:国家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对涉盐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敬请经营使用食盐者严格遵守《食盐专营办法》。江西省赣州江盐华康盐业有限公司信丰分公司是我县唯一持有《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
小编在这提醒大家
购买食盐一定要在正规渠道购买
认准商标,谨防购买到不合格的食盐
来源:信丰县盐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