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初,被告人罗某某租赁寻乌县长宁镇城东大道一处房屋经营茶艺店,实则在该租赁房屋内容留卖淫女进行卖淫活动,从中牟利,并雇请了被告人陈某某作为服务人员协助其进行管理。2019年8月4日至2019年9月15日,被告人罗某某多次容留卖淫女曾某某、李某某、杨某某、胡某某等9人从事卖淫活动,约定所得嫖资分成方式按日结算,并在房间内安装了报警器以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2019年9月15日晚23时许,卖淫女李某某等人分别与嫖客进行卖淫活动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查,被告人罗某某、陈某某容留卖淫女卖淫800余次,非法获利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