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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播报] 男子醉驾身亡 同桌者被判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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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3 21:12:33|来自: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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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店开张,请亲友喝酒庆祝,不料一位宾客饮酒后驾车出事故死亡。死者家属认为同桌饮酒人员负有责任,将其告上法院。3月19日,记者从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判决同桌饮酒人员承担次要责任,赔偿15万余元。

  刘某生前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在某公司实习,与李某属于同事关系。2014年3月21日,李某与他人共同经营的海鲜餐馆开张,便邀请朋友和同学到餐馆吃午饭,喝了李某提供的白酒。

  宴后,刘某独自驾驶摩托车离开,途中不幸翻车倒地当场死亡。经司法鉴定,发现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超标,属于醉酒驾驶。交警部门认定,刘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然而,刘某的父母认为,刘某不胜酒力,却被众人劝酒,离开时,众人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护送,理应承担责任。而被告李某等人辩称,刘某并非自己邀请而来,饭后什么时候离开的自己也不清楚。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人,应当知道醉酒驾驶的危险性,但在饮酒过量后仍驾驶摩托车,其自身具有较大过错,应对其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对于李某等人的抗辩,法院认为因刘某参宴已然为实,与被告诚邀与否并无关联,因此不予采纳。

  法院还认为,李某等8名被告在与刘某共同饮酒过程中,应当相互提醒,防止喝醉,特别是酒席的组织者李某,对赴宴人员在饮酒时和饮酒后的人身财产安全更负有注意义务。当8名被告发现刘某出现醉酒状态时,均未加提醒、制止,未尽到照看和安全注意义务,没有护送其离开,故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此外,共餐的4位女性并未参加喝酒,亦无证据证明存在侵权行为,故无过错责任。

  据此,该院判决由被告李某和其余7名被告分别赔偿原告损失10%和3%,共计15万余元。随后,有部分被告提出上诉。

  对此,江西赣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卫东认为,如果因为劝酒人频繁劝酒,甚至在明知驾驶人已经不胜酒力的情况下仍劝酒不止,导致驾驶人喝醉并酿成事故的,劝酒人也要负一定责任。他建议热衷劝酒的人不要一味以此为乐,否则很可能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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