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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缘由:
原告何某、林某起诉被告董某称,1996年,原告与被告签订《卖房契约》,约定董某的父亲将其所有的位于通州区某村的房屋以3.5万元价格出售给原告,原告依据合同已经履行了给付房款的义务,董某的父亲亦交付了房屋。
2015年,被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原告与被告的父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因涉案房屋尚未涉及拆迁,对于被告要求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但判决后,董某强行侵占了上述院落及房屋,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腾退其占有原告应当使用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某村房屋,并将上述房屋返并交付给原告;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庭审理查明:
被告董某的父亲确实在1996年将本案涉诉的房屋出卖给本案的原告,原告也实际居住在房屋内,并新建了部分房屋。
2015年,本案的被告董某起诉原告,要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董某父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返还房屋,法院最终以本案原告并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由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但同时以本案原告的损失目前无法确定,未达到腾退条件,所以驳回董某要求腾退房屋的请求。
但在判决生效后,董某趁何某、林某未在家时,强行进入本案诉争的房屋内居住,何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
寄语:
占有权属于物权法上一种合法的占有权利,理应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虽然原告与董某父亲签订的合同无效,但并未判决原告将房屋返还给董某,那么何某、林某在法律上对房屋享有合法的占有权,所以他们有权要求董某腾退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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