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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播报] 寻乌警方又查破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抓获嫌疑人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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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11 10:57:36|来自: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春回大地,万物复苏

在这生机盎然的季节里

有些人不欣赏大好时光

却将眼光投向河道里

干了他们自己都后悔不已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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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寻乌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联合留车派出所民警,迅速查破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缴获非法捕捞的水产品3.5市斤,以及电鱼工具1套,依法保护了江河生态资源。



5月3日晚

留车镇派出所民警接到举报称

在留车镇某村村委会附近河段

有人用电鱼工具在河里电鱼

接报后

该所领导立即组织警力前往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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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场后,民警见河中有两名男子正在

用自制的电鱼工具电鱼

还有两名男子在旁观看

民警立即喊话让电鱼男子上岸

并依法将四人口头传唤至留车派出所调查

经派出所民警初步调查后

将此案移交给治安大队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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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治安大队进一步调查

5月3日晚20时许

广东梅州籍陈某宗、林某云、张某、曾某山

来到留车镇某村河段

使用电鱼工具进行电鱼

(该河段属于省农业部划定的禁渔区)


陈某宗提供电鱼工具

林某云和张某二人用电鱼工具在河里电鱼

(曾某山并未参与电鱼行为

当天共非法捕捞鱼3.5市斤

属于在禁渔区禁渔期内采用电鱼的方法

非法捕捞水产品

其行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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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讯

三人对非法捕捞水产品一事供认不讳

目前,犯罪嫌疑人陈某宗、林某云、张某

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我国法律明令禁止非法电鱼

其灭绝式的捕捞方式危害极大

造成鱼类大量死亡

严重破坏水域环境生态平衡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电鱼不仅破坏生态平衡

而且对人身安全危害极大

近年来电鱼亡人事件屡见不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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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乌公安提醒广大市民

爱护生态资源

珍惜自己的生命

切莫以身犯险、以身试法

若发现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

请立即拨打110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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