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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播报] 官方发布!寻乌重大涉恶犯罪集团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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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22 11:46:40|来自: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官 宣

寻乌县人民法院

对被告人李某红等8人

犯非法采矿、寻衅滋事等罪一案

作出一审宣判

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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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该院审理查明

2011年下半年至2018年间

同案人李某荣(另案处理)与

被告人李某红、李某金为了谋取非法利益

从事非法采矿、非法经营加油站等

违法犯罪活动

并形成以李某荣为首

李某红、李某金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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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寻乌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同案人李某荣与被告人李某金、李某红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手段在一定区域内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以同案人李某荣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李某金、李某红为成员的犯罪集团,依法应从严处罚。

李某金、李某红、陈某兵、邝某松、陈某燥 :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李某金、彭某修、郑某德 :

违反矿产资源法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

李某金、李某红、彭某修 :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李某红、李其某 :

明知他人犯罪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构成包庇罪。

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李某红、李某金、彭某修、郑某德均表示上诉。

有黑必扫、有恶必除、有“伞”必打、

有腐必反、有乱必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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