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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播报] 寻乌一男子因贪念,“苹果”变“苦果”,看看到底怎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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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21 09:15:04|来自: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寻乌一男子因贪念,“苹果”变“苦果”,看看到底怎么回事?


寻乌男子黄某峰前往寻乌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为自己的贪婪和无知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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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6日

寻乌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接何某报案称

其于12月5日在寻乌县某店面做装修工作时

一部黑色iphone8plus手机被盗了


接警后

民警立即对案件展开调查

经过缜密的分析研判

民警迅速获取了有价值的线索

并锁定了犯罪嫌疑人黄某峰


当日下午,民警兵分两路

一路在黄某峰经常出入的地方附近

进行蹲守布控

一路做其家属的思想工作

要求敦促黄某峰投案自首

当晚,犯罪嫌疑人黄某峰迫于压力

在其亲属的陪同下来到寻乌县公安局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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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

12月5日,黄某峰与何某同在

寻乌县某工业园内一店面做装修工作

何某负责做“吊顶”

黄某峰则负责做瓷砖美缝

期间,何某为了不影响工作

将手机放在店铺角落地面上

犯罪嫌疑人黄某峰看到后心生贪念

趁其不备悄悄将手机

并迅速关机藏了起来

直到12月16日晚
迫于压力,黄某峰主动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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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

犯罪嫌疑人黄某峰因涉嫌盗窃罪

被公安机关依法刑拘

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贪婪之心不可有
“顺手牵羊”必是“自酿苦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岁末年初是盗窃案的高发期

大家一定要提高警惕

看管好自己的财物

发现财物被盗,立即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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