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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播报] 寻乌男子出狱后“重操旧业”,盗窃六辆摩托车获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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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23 15:32:25|来自: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个人不能在同一个地方跌倒两次,说的是应吸取教训,避免再犯类似错误。而男子赖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三次被判刑,出狱后仍不思悔改,继续行窃。近日,经寻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赖某某二年六个月,被告人陈某某二年三个月。



案 情 回 顾

2019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赖某某伙同被告人陈某某,由赖某某用携带的工具负责撬锁,陈某某负责放哨,在寻乌县长宁镇马蹄岗、教师村、南桥镇南桥村、留车镇留车村等多地盗窃六辆五羊本田摩托车,累计盗得赃物人民币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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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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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的授权,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规定如下:

一、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五百元为起点;

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

三、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四十万元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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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不会从天而降,美好生活需要劳动创造!同时也提醒大家要注意保护自身财产安全,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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