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乌微生活

搜索
查看: 3914|回复: 0

[特别播报] 寻乌一男子刑满释放不思改,竟入户盗窃再领刑!!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0-1-15 15:34:35|来自: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寻乌男子赖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刑满释放后,贼心不改,再次入户盗窃。近日,经寻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赖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案情回顾


153450yj7jryuyxx49u6u6.jpg

被告人赖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2019年6月刑满释放。2019年10月7日,被告人赖某某行至寻乌县长宁镇林业大桥附近,发现被害人家中大门未上锁,遂进入其家中,在卧室盗得手机一部。案发后,被盗手机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赖某某因“重操旧业”再落法网。


153450g7k5m2kmmckrszzs.jpg



法条链接

153450lsejx5xg9zs9xg0r.jpg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53450r33sl4lfmz2lxwx3.jpg


153450khorr0rh0hsuu0fg.jpg


临近岁末,盗窃等侵财类案件进入易发期。本案中,因被害人未将家中大门上锁,给了小偷可乘之机。司法机关在严厉打击盗窃等侵财类案件的同时,提醒大家要提高防范意识,做好防盗措施,平时要关好门窗,上班、出门或夜晚在家,均要加防盗锁,切勿因粗心大意给“有心人”留下可乘之机。


吃喝玩乐 | 生活资讯

尽在寻乌微生活公众平台

[本内容可在个性签名中修改]


发表回复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本版积分规则

精选推荐

上个主题 下个主题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客服中心 官方QQ群
联系客服 关注微信 下载APP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