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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播报] @寻乌人,领取城乡居民养老待遇这些事你不能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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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30 13:13:21|来自: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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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我今年60周岁,已经开始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了,我之后是不是不需要再办理什么手续了?

A

当您开始领取养老金之后,从次年开始每年都要进行一次待遇资格认证;如果有其他的待遇状态变更也要及时上报给县农保局,否则将涉嫌违规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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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9〕284号)规定:“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对象应在每个认证周期内进行至少一次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寻乌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待遇资格认证期为每年的1-6月份,如果截止6月底没有进行当年度的资格认证,将从7月份起暂停养老金发放。

现有认证方式有以下两种:

1.主要认证手段为下载并注册“江西人社”手机APP进行在线认证。下载渠道为在手机“应用市场”搜索“江西人社”,注册登录后进入首页“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资格认证”。

2.待遇人员因五官残疾、常年卧病在床、上一认证期未进行认证导致的暂停待遇等特殊原因无法进行线上认证的,可以采用拍摄照片或视频的方式进行人工认证。拍摄照片必须为图像清晰的半身近照,脸部五官无遮挡物,同时手持身份证、十五天内发行的报刊杂志等有明确日期的标志物,身份证号码、报刊日期清晰无遮。

二、待遇领取状态变更应该怎么做?

1.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其亲属及户籍地村(居)协办员应及时上报死亡信息办理待遇停止发放手续,并提交资料办理注销登记手续,防止死亡冒领城乡居保待遇。

2.待遇领取人员在押服刑的,其亲属及户籍地村(居)协办员应及时上报服刑信息办理待遇暂停发放手续。待服刑期满后,由本人提供相关司法文书至乡镇劳保所或县农保局申请待遇恢复发放,从服刑期满后的次月起续发待遇,停发期间待遇不予补发。

3.参保人员在办理城乡居保待遇领取手续时,应如实提供有关申报材料并告知参加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险情况,防止重复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什么是违规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违规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指城乡居保待遇领取人员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城乡居保待遇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死亡冒领。即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其亲属(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未及时申报领取人员死亡,继续领取死者城乡居保待遇的行为。

2.重复领取。即城乡居保参保人员重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跨统筹区域重复参加城乡居保并重复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行为。

3.服刑冒领。即城乡居保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服刑,其亲属未及时申报暂停发放待遇,仍继续冒领服刑人员城乡居保待遇的行为。

4.违规骗取。即以非法占有、使用、获取利益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城乡居保待遇的行为。

四、违规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哪些法律后果?

违规领取城乡居保待遇的,不仅要退回冒领、重复领取或骗取的城乡居保待遇,情节严重的,还会受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法律法规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3.《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第八条 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6.《江西省查处挪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 第十五条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稽核有关规定和有关定点服务协议等开展稽核工作,对稽核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相应处理。

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报请同级人社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社行政部门应建立挪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失信名单,并与相关部门实现信用公示信息的共享。

五、违规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稽核的程序是什么?

1.发现疑似问题。省、市、县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充分运用公安、民政、卫健、司法等部门大数据,通过数据比对及年度生存认证、死亡月报告等方式,发现疑似违规领取城乡居保待遇行为。

2.核查违规事实。农保局及乡(镇)劳保所通过数据核查、现场调查、上户核查等方式核实违规领取待遇人员、资金等事实,核算违规领取待遇金额。

3.处理违规问题。对违规领取待遇人员或其亲属(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下发《告知书》,责令退回违规领取的养老金,对拒不配合退回的,移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如何退回违规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违规领取待遇人员或其亲属(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可通过以下任一种方式退回违规领取的待遇资金:

1.工作人员协助退款。持《告知书》前往农保局或乡镇劳保所,请求相关工作人员协助退款至农保局指定基金账户,并备注清楚参保人员姓名、经办人员姓名及联系电话。

2.指定银行退款。持《告知书》到指定银行,按违规领取的金额退款至农保局指定基金账户;同时,在银行进账单上备注清楚参保人员姓名、经办人员姓名及联系电话。

3.网上退款。利用网银、手机银行或支付宝转账至农保局《告知书》指定基金账户,同时在转账说明栏备注清楚参保人员姓名、经办人员姓名及联系电话。

退款成功后,由工作人员协助退款的可当场获得一份《缴款书》作为退缴凭证;自行去银行退款或网上退款的,可提供进账单或网上转账截图,经办人员核实后将提供《缴款书》作为退缴凭证。

七、如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其亲属(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须在30个工作日内携带相关材料到参保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劳保所或县农保局填写《江西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所需材料如下:

1.死者的死亡证件,民政部门的火化证或者医院的医学死亡证明书或者公安机关的户口本死亡注销页。

2.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社保卡或身份证或户口本。

3.死者本人或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银行账户,农商银行的社保卡或普通银行卡。

申领材料经审核后,终止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将个人账户余额(含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和银行利息)发放至申请人指定银行账户。

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其亲属(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死亡注销登记手续,导致养老金被冒领的,其亲属(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主动配合经办机构退回被冒领的养老金。退回后,县农保局方可为其办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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