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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播报] 事发寻乌!容留他人吸毒~冰毒,不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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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27 17:41:43|来自: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寻乌县真实案例


2019年9月2日凌晨1时许

罗某泉和林某彪、林某松驾车至瑞金市

以600元从他人处购得一包氨基苯丙胺(冰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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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晨2时许回到寻乌

罗某泉打电话给冯某

以到他茶庄喝茶打麻将为由

取得冯某茶庄的钥匙

尔后

罗某泉用钥匙开锁进入茶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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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临时取得支配权和使用权的茶庄二楼房间内

容留林某彪、林某松、唐某荣、方某林等4人

一起吸食氨基苯丙胺(冰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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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1日上午

罗某泉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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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泉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他人吸毒,为吸毒者提供场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鉴于被告人罗某泉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遂依法判处罗某泉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来源:寻乌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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