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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料吐槽] 寻乌县蓝天考场发现一起替考事件,妨碍司法公正,必须严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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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6 11:21:10|来自: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6年12月15日,寻乌交管大队民警在寻乌县蓝天考场C1驾驶证科目二考场发现一起替考事件。

      当日,寻乌蓝天考场候考厅内像往常一样座无虚席,就在考场工作人员在核对学员身份信息时,一个叫刘某某的考生证件上的年龄(1960年)和本人实际年龄(1973年)感觉有差异,本人显得年轻很多,心里面立即对其产生怀疑。为了能够作进一步的核实,工作人员将情况向寻乌交管大队驻蓝天考场考试员作了汇报,民警立即对刘某某进行询问,并要求刘某某写下自己家庭成员的详细信息,信息经过当地派出所协助查询,查询结果竟然没有一个可以对上号,这时这一替考男子也最终承认了替考的事实。原来,替考男子真是姓名叫曾某某,系会昌县筠门岭人,现年43岁,同时还主动交代出是本村一个叫蓝某某的中介以每天200元作为报酬让自己替刘某某来考科目二。

资料图▲与本文无关

      由于案情涉及其他人员且触犯了刑法,民警遂将曾某某移交至寻乌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作进一步调查。刘某某的驾考成绩将被取消,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驾驶证,曾某某因替考驾照,也将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机动车驾驶证考试属于国家法律规定考试项目。

在《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的一条第二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交警在此提醒广大市民:不要因为一时的利益和侥幸去触犯法律,妨碍司法公正、扰乱社会秩序必将承担法律责任,要是通过这种方式获得的驾照成为了“马路杀手”,最终将害人害己。

来源:寻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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